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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申请流程指南

发表时间: 2024-10-24 21:33

‘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申请流程指南

Q

目前在北京市,个人可以购买饲养带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和尚鹦鹉作为宠物吗?如何合法饲养?

A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涉及个人凭标识以宠物为目的饲养和尚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尚未出台,因此目前北京地区个人不能以宠物为目的饲养已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北京地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项申办包含和尚鹦鹉等在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

Q

北京市对乌梢蛇制品的经营利用行为是否已不进行审批?是否还需要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不加载标识可以直接生产销售吗?

A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未列入“出售、利用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项,因此对于出售、利用乌梢蛇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或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市不再开展行政许可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凭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或利用乌梢蛇等“三有动物”或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再办理行政许可,《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等政策出台前,也无需办理“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Q

中药饮片羚羊角粉在获得“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后销售范围是否有要求?是否可以在北京零售药店销售?

A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和《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的要求,经批准并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后的“麝香”、“熊胆粉”、“羚羊角”、“穿山甲片”等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中药饮片,仅在《国家林业局2008年第15号公告》中所列定点医院中作为临床用药使用,不得在各类药店零售或在非定点医院临床使用。